随着认证行业的快速发展,对ISO9001质量认证审核员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活到老、学到老"的终生学习观是这一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树立的,这也是不断掌握新知识、适应行业发展的惟一法宝。除了必须的知识技能外,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要能够快速适应各种不同的环境,要善于观察、判断和分析受审核方的活动,还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引导受审核方向利于体系自我完善的方向不断发展。
提高认证实施活动的有效性,是每个ISO9001质量认证机构和每位审核员时刻需要关注的问题,审核员只有在审核过程中不断提炼和总结,并注重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才能在审核过程中真正做到游刃有余、教学互长,积累起宝贵经验,认证机构才能实现对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承诺,我国的认证事业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ISO9001认证所需准备资料如下:
1、管理体系认证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或机构成立批文
3、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如许可证等)
4、管理体系文件(电子版)
5、生产工艺流程图或服务提供流程图
6、组织机构图
ISO9001质量认证适用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1.有效版本的管理体系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成立批文
3.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如3C证书、许可证等
4.生产工艺流程图或服务提供流程图
5.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ISO9001质量认证产品销售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与评审,使其规定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确保公司有能力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建立公司的监视系统,收集、分析消费者对公司是否满足要求的有关信息,并转化为具体措施,以确保顾客的期望和要求得到满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程序实用于与销售的过程的控制及对外部顾客的监视和测量。
2职责
2.1市场销售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开发部、综合办公室、生产发展部等)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与评审,并负责与顾客沟通。市场销售部门负责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为顾客建立档案和进行满意程度的调查,收集有关数据和信息,汇总分析,与设定的基准比较,并将有关结果提供评审。
2.2综合办公室负责评审对新产品质量要求的保证能力。
2.3生产部门负责评审新产品开发的设计能力。
2.4生产部负责评审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交货期。
2.5市场销售部门负责评审所需采购物质采购的能力和周期。
2.6总经理负责审批合同的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
2.7部门经理主持销售满意度的调查。
2.8 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
3与消费者要求的有关程序
3.1产品要求分类
3.1.1合同----针对订单中有新产品或采用新材料或新工艺的合同。
3.1.2常规合同----除合同以外的合同。
3.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3.2.1市场销售部门应及时了解顾客需求。
3.2.1.1市场销售部门随时或定期与顾客沟通。
沟通的方式包括书面问讯、传真、邮件、电话沟通及对消费者的现场。
沟通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价格、交期、合同订单的处理及其修改、顾客反馈及抱怨。涉及技术方面的内容由生产部门与顾客直接沟通。
3.2.1.2明确顾客的订货要求。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如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功能、性能、交货期、价格和支持(如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这是习惯上隐含的潜在要求,公司对此应作出承诺;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本公司附加的要求
3.2.2市场销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
3.3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3.3.1评审时间应在向顾客做出提品的承诺之前(即合同签订前)分级进行。以确保产品要求得到规定,且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要求。
ISO9001质量认证产品标识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3产品标识内容
3.1 不同类型产品应该详细编写使用说明,此外,产品标识还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3.2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3.3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3.4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
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3.5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3.6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3.7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3.8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9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3.10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3.11*十六条 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12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3.13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获得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3.16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3.17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3.18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19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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